香港公司申请清盘(Liquidation)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,通常分为两种主要类型:自愿清盘和强制清盘。流程会根据不同类型而有显著差异。
以下由仁港永胜唐生为您详细解读这两种流程。
自愿清盘是由公司成员(股东)主动发起的清盘程序。它又分为两种:
适用条件:公司有偿还能力,即公司资产足以支付所有债务。
核心流程:
通过清盘决议:
公司董事需要发表一份 “具有偿还能力声明”(Declaration of Solvency),声明公司有能力在清盘开始后12个月内全额偿还所有债务。
召开公司成员会议,通过一项 “特别决议”(需要75%或以上股东投票权支持)进行自愿清盘。
委任清盘人:
在决议中委任一名清盘人(Liquidator)。清盘人必须是香港的执业会计师或律师。董事和股东的权利在清盘人任命后即告终止。
刊登公告:
在政府《宪报》和一份本地报纸上刊登清盘决议公告。
清盘人开展工作:
接管资产:清盘人接管公司所有资产。
处理债务:清算公司债务,并向债权人支付款项。
分配剩余资产:在所有债务清偿完毕后,将剩余资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。
召开最后会议:清盘工作完成后,清盘人需要准备一份最终报告,并召开公司成员会议, presentation该报告。
解散公司:
会议结束后一周内,清盘人向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提交最终报告和会议记录。
大约三个月后,公司将被正式解散,其法律实体地位终止。
适用条件:公司无力偿还债务,即资不抵债。
核心流程:
通过特别决议:公司成员通过一项特别决议,认为公司因负债过多无法继续经营,建议进行自愿清盘。
召开债权人会议:在成员会议后14天内,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,向债权人通报公司财务状况。
委任清盘人:
债权人和公司成员可以分别提名清盘人。如果提名不同,债权人的选择具有优先权。清盘人负责控制和管理整个清盘过程。
清盘人开展工作:流程与成员自愿清盘类似,包括接管资产、变卖资产、按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偿还债权人(顺序详见下文)。由于公司资不抵债,股东通常不会获得分配。
最终会议和解散:清盘完成后,清盘人需召开公司成员和债权人的最后会议,提交报告,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文件,公司最终被解散。
强制清盘是由债权人、公司、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,由法院颁令进行的清盘。
最常见理由:公司无力偿还债务(例如,债权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后21天内公司未能偿还或达成协议)。
核心流程:
提交清盘呈请:
呈请人(通常是债权人)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(Winding-up Petition),并缴纳法院费用。
同时,呈请人需提交一份支持誓章(Supporting Affidavit),陈述事实和理由。
刊登公告和听证:
法院收到呈请后会设定首次聆讯日期。
呈请人必须在政府《宪报》和指定报纸上刊登清盘呈请公告。
临时清盘人:
在首次聆讯前或聆讯时,法院可能会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(Provisional Liquidator)来临时接管和保护公司资产,防止资产被转移或损耗。
法院聆讯与清盘令:
在聆讯中,法院会审查证据。如果理由充分,法院会发出清盘令(Winding-up Order)。
清盘令发出后,清盘程序正式展开,所有针对公司的法律诉讼会自动中止。
官方清盘人介入:
清盘令发出后,破产管理署署长(Official Receiver)会自动成为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。
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召集债权人会议,会议可以决定由破产管理署署长继续担任清盘人,还是委任一名专业的执业会计师或律师作为清盘人。
清盘和调查:
清盘人负责变卖公司资产、调查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有失当(如欺诈性交易)、向债权人分配资金等。
解散:
清盘工作全部完成后,清盘人向法院和公司注册处报告。法院会下达命令,公司在大约半年后被正式解散。
公司资产变现后,必须按照以下法定优先顺序进行分配:
清盘费用:包括清盘人的报酬、法律费用等。
有抵押的债权人(如银行)优先从抵押物变现款中受偿。
优先债权人:包括员工的欠薪、代通知金、遣散费、法定假期薪酬等(有金额上限)。
无抵押债权人:包括贸易供应商、无抵押贷款的银行等。
股东:如果还有剩余资产,最后才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(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,股东通常一无所获)。
寻求专业意见:清盘涉及复杂的法律、财务和税务问题。强烈建议在开始任何程序前,咨询香港的执业律师或执业会计师。他们可以评估公司情况,建议最合适的清盘方式,并处理所有法律和文件工作。
董事的责任:在公司资不抵债时,董事若继续交易或不当处理公司资产,可能需承担个人责任。
自动清盘与强制清盘的区别:自愿清盘通常更快、成本更低,且公司管理层有更多控制权。强制清盘则由法院主导,程序更长,费用更高,且对公司声誉损害更大。
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全面了解香港公司清盘的流程。鉴于其复杂性,务必委托专业人士处理,在此推荐选择仁港永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