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证监会SFC虚拟资产牌照常见问题解答
《香港证监会SFC受规管活动持牌:虚拟资产牌照常见问题解答》由仁港永胜唐生整理讲解。
本指南涵盖在申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(SFC)关于虚拟资产(Virtual Assets,简称“VA”)相关牌照(1/4/7/9类)过程中,企业及高管团队最常遇到的合规、系统、人员、费用、结构等关键问题。
A:并未设立“单独的VA牌照”,而是以传统持牌架构(如第1、4、7、9类)基础,附加虚拟资产业务条件与技术规范。
如经营交易平台,须申请第1类(证券交易)+ 第7类(自动化交易服务)+ 虚拟资产平台注册(VASP)。
A:允许,但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:
所涉虚拟资产不构成证券性质或须符合法规要求(如STO、VA基金)
平台或基金管理人须已注册VASP并获得适当牌照
须实施“适当性评估+投资者教育”机制
零售客户仅能购买被SFC列入“合资格虚拟资产清单”中的项目
A:包括但不限于:
数字货币(如比特币、以太坊)
证券性质的代币(STO)
虚拟资产基金单位、VA ETF
稳定币(如USDT),若涉及存取兑付、募资、基金化使用等
A:可以,但须设立香港本地法人公司作为申请主体,并满足:
香港本地办公室、审计师、RO人员
系统与业务在港运行或接受香港监管
不得以纯“境外联络处”形式运作
A:
一般需至少2名RO,其中1人需为驻港人士
RO需参与日常决策并能随时与SFC沟通
可由董事或合规高管兼任,但必须真实履职
A:
1/4/7类牌照:最低500万港币缴足股本
虚拟资产平台(1+7类)+客户资产:需不少于300万港币的速动资金
不设明文保证金要求,但SFC可个案要求设置“客户保障金账户”或托管账户
A:可以,但须满足:
系统结构完全“封闭式平台”
钱包/交易引擎不能开放给公众
外包服务商需提供完整API文档、SOC审计、灾备机制
系统架构、KYC/AML策略需由申请人掌控和解释
A:
必须采用冷/热钱包分层结构
冷钱包需多签控制、脱离互联网
须提供:
钱包结构图
权限设置说明
安全测试报告(如渗透测试、SOC2审计)
A:
是,所有客户(自然人/法人)必须完成KYC/AML识别
接受机构账户,但需提供:
商业登记证
控权人信息(UBO)
合规信函(合规官签发KYC问卷)
建议使用专业KYC厂商(如Sumsub、ShuftiPro)
A:
项目 | 费用 |
---|---|
SFC申请费(1/4/7/9类) | 每类港币4,740元(7类为129,730元) |
顾问费用(含文件准备) | 50–80万港币(视项目复杂度) |
技术合规报告、外包服务 | 30–100万港币(含审计/测试报告) |
RO人员安排与薪酬 | 通常RO每年需支付薪酬40–100万港币/人 |
A:
WINGS提交后:30天初审
中期SFC函件问答 + 补件:60–120天
面谈 + 系统演示:1个月内
总体:6–9个月为常规周期,最快4个月可完成,视材料与问答质量而定
A:
不可以。须完成:
平台冷/热钱包验收
客户账户测试交易
SFC系统回测合规性
SFC可能附加条件,要求“先完成内部模拟运营3个月”才可正式上线
A:
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与客户资产报告合并)
AML年度审查报告
业务回顾(Business Return):每季报送
RO值班记录、内部政策更新摘要
A:
是,如RO离职,须在7日内向SFC备案
若剩余RO不足2名,须暂停受规管活动
新任RO需重新填写Form 5 + 面谈/履历审查
A:
原则上:只可就香港客户提供受规管活动
若有海外客户:建议设立本地子公司,避免被视为违反其他国家监管规定
SFC允许持牌公司披露“仅就香港市场运作”并在网站清晰声明
A:否。根据SFC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附加规定》第9.24条:
“平台不得允许同一客户以不同身份在平台开设多个账户。”
目的为防止洗钱、操纵交易、利益冲突等行为。
A:不允许。平台需对每笔入金来源进行追溯性识别(traceability)。任何来源不明的钱包(如MIXER类工具)将被归类为高风险,并触发:
可疑交易报告(STR)
延迟入账
客户账户冻结(如反复发生)
A:限制极高。如涉及以下情况,将构成额外牌照要求与重大审查:
保证金交易(Margin)
借贷机制(Lending)
永续合约 / 期货 / 期权交易
若客户可在平台内“超额交易”或“延迟付款”,将被视为第2类受规管活动(期货合约交易),需另行申请。
A:可外包,但须满足:
托管方具备完善的多签机制
拥有金融资产托管或钱包服务历史
提供服务协议 + 安全责任说明
香港平台方承担最终合规责任,SFC可能要求独立渗透测试及代码审查
A:可自建,但需满足:
冷/热钱包分层独立
关键私钥不得存储于联网服务器
系统需通过外部安全审计(如:SOC2 / ISO 27001)
须准备“钱包系统结构图 + 签名流程图 + 异常处理计划”
A:是。依据《打击洗钱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》第4.10条,平台须:
对所有客户进行持续尽职审查(Ongoing CDD)
若客户风险等级为“高”,需每6个月复审一次
有地址/身份变更等情况需即时报备与复核
A:不一定,平台还需根据客户类型进一步要求:
客户类型 | 额外要求 |
---|---|
香港个人客户 | 香港身份证 + 地址证明 |
外籍个人客户 | 护照 + 国籍评估(含制裁审查) |
法人客户 | 公司注册证书 + 董事/控权人身份证 + 公司结构图(UBO) |
信托或家族办公室 | 需披露受益人及控权人详情(信托契约等) |
A:
RO需具备“实质参与”业务管理能力
建议为全职角色(兼职需说明工作安排)
不可于多个持牌公司交叉担任RO(除非属于同一集团结构,需SFC备案说明)
A:可以,但需具备:
高级管理人员身份
直接向董事会或合规主管汇报
拥有充分资源处理STR / AML监控系统
SFC可能要求其参与面谈或培训资料提交
A:以下为SFC已公布的典型处罚事项:
案例 | 违规事项 | 处罚结果 |
---|---|---|
香港某交易所 | 未披露资产归属风险 + KYC程序薄弱 | 警告 + 限期改正通知 |
某VA基金管理公司 | 使用未获许可的钱包系统 + 无AML培训记录 | 暂停牌照6个月 |
某顾问中介 | 为客户代投VA产品,未说明风险 + 无适当性文件 | 高额罚款 + 吊销第4类牌照 |
A:
是否理解相关牌照下的责任范围与法律义务
是否了解所经营VA产品的法律属性
是否清楚AML制度执行流程
如何管理“潜在客户资产挪用风险”
A:可以。但需满足以下监管原则:
各公司须分别申请相应牌照(如:A公司持第1/7类,B公司持第9类)
需披露集团结构图 + 控股关系,并提交书面说明牌照职能分工
若客户数据、钱包系统、人员有共享,则需编制:
数据隔离与权限管控政策
员工交叉管理机制说明
年度IT审计报告涵盖所有持牌实体
A:可以,但前提为:
所有公司对外KYC流程一致
系统操作记录可区分归属公司
有完整的共享协议 / Outsourcing agreement
须注明哪家公司对KYC数据负最终合规责任
A:视乎代币法律属性。如该债券为“证券性质虚拟资产”,即属于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下第1类活动范围,应申请:
第1类(证券交易)
第4类(就证券提供意见)
同时遵守《虚拟资产销售适当性指引》
判断依据包括是否具备:收益承诺、兑付权利、回购条款等
A:是的,即便是专业投资者,仍需执行:
客户分类(PI vs. 零售)
财务状况 + 投资经验问卷
风险承受能力评估
与拟销售VA产品进行匹配分析
建议使用标准化文件模板:
《客户分类及风险承受能力问卷》
《产品适当性比对表》
《非保证/损失申明确认书》
A:建议提交。尤其适用于平台运营者(第7类)、交易服务中介(第1类)。SFC可能要求:
外部供应商提供渗透测试报告(如:OWASP / CVSS评分标准)
钱包模块单独报告 + 安全签名逻辑说明
内部审计控制记录(如测试人员权限 / 日志 / 回溯控制)
A:可以,但仍由持牌公司承担监管责任。
必须:
明确系统架构、模块职责
外包协议中列明服务级别与审计权(SLA & audit rights)
提交外包合规评估表 + 风险控制措施
A:有,取决于牌照类别。
牌照类别 | 实收资本要求 | 流动资金要求 |
---|---|---|
第1类(VA) | 最少 500万港币 | 300万港币以上 |
第7类 | 建议1000万港币以上 | 保证可支撑6个月运营 |
第9类(基金) | 300万港币起 | 须有NAV管理系统配套 |
多牌照合并 | 需累加计算(或用较高项) | 须提交营运预算与财务模型 |
财务模型建议附带:
盈亏预测表(P&L Forecast)
资本充足率测试(Capital Stress Test)
客户资产与自有资金分离说明
A:需要。以下为典型持续义务:
年度审计报告(经香港持牌审计师签署)
年度AML培训记录与执行总结
合规计划书(Compliance Plan)
员工披露 + RO持续合规申报
IT系统变更备案(重大版本升级需提前通知)
A:不建议。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,将被SFC视为“在港招揽业务”:
网站使用中文 + 有港币报价
员工或代理人位于香港
广告、推介活动投放至香港用户
银行账户接受港币入金
即便持牌于新加坡/开曼,只要招揽港人,即属违规行为。
A:不可。如满足下列任何条件即构成监管对象:
系统撮合买卖双方交易
代持客户资产(VA或法币)
提供买卖建议
接受客户资金并进行配对或分发
A:可以,但需小心监管重叠问题。
香港持牌平台可服务境外客户,前提是:
相关国家未明确禁止平台提供服务
香港平台未在当地设立营销代表或实体
客户自发通过网络访问(非主动推销)
若接收美国客户,务必留意 SEC / FinCEN 等可能要求额外登记或报备。
A:可以,但须说明:
数据安全措施(加密、访问控制)
服务器地理位置是否影响合规(特别是涉及欧盟GDPR或中国数据出境管理条例)
SFC是否可远程调阅数据或配合执法单位
建议:主服务器设在香港、海外作为灾备中心,并准备数据主副架构说明。
A:可以。但须满足:
每类业务都具备足够经验与资格(考试 + 管理经验)
无利益冲突或职责不清情形
清晰说明时间分配与责任范围
SFC可能要求填写《RO角色分配声明书》或进行面谈确认。
A:是。RO变更属于重大事项,必须:
至少提前7日书面通知SFC
新任RO需通过“适当人选”评估(包括背景审查、RO考试、面谈等)
公司须证明新RO能“实质参与”业务(否则将被吊销牌照)
若无替代RO接任,SFC有权暂停相关牌照类别,即使仍继续运营也属违规。
A:可以,但须满足以下要求:
签订《合规服务协议》列明责任划分
内部仍需一名“合规负责人”总览执行情况
重要职能(如客户分类、风险评级)不得完全外包
平台必须保留最终决定权。
A:视乎平台控制程度。如您拥有以下任一职能:
控制撮合逻辑、交易规则、结算优先级
提供平台账户/钱包系统
对用户数据有操作权限
即会被视为“平台营运者”,需持牌。
A:可以,但需满足以下几点:
已通过第三方IT安全审计(如SOC 2 Type II)
提供撮合逻辑说明书 + 交易优先级规则
拥有完整异常处理机制(包括闪崩、系统宕机等)
操作日志完整可审计,供SFC随时抽查
若使用开源撮合系统,应明确进行代码审查与风险评估。
A:可以进行T+0交易,但需说明:
风险披露已明确即时成交机制
投资者已知悉:无退市机制 + 高波动风险
若平台提供“延迟付款”或“锁仓先交易”机制,则将构成信贷/杠杆交易,可能需额外牌照(如第2类)
A:强烈建议使用。监管期望:
至少80%客户资产储存于冷钱包
冷钱包应离线保存(如USB、HSM、纸钱包等)
拥有双重或多重签名机制(2 of 3, 3 of 5 等)
热钱包仅作小额流动使用,并设限额
SFC审核时会要求提供:
钱包结构图
多签配置说明
私钥持有人清单 + 冗余管理机制
A:绝不可。必须:
多签(如董事 + 合规人员 + 外部审计)
设置灾备程序(如私钥丢失或死亡)
每次交易/转账需至少2人联合签署
否则视为控制不合规,平台风险过高。
如您需要,可以向仁港永胜唐生索取以下电子档:
✅《RO/MLRO资格审核要点及补充资料模板》
✅《外包协议样本(钱包托管 / KYC厂商)》
✅《冷钱包+热钱包合规图示与签名流程图》
✅《多牌照合规结构 + 责任分工图解》
✅《撮合交易系统+订单优先逻辑白皮书》
✅《适当性评估执行记录表与案例说明》
A:是的。每类受规管活动及持牌实体需遵守以下持续义务:
监管义务 | 时间点 | 报送内容 |
---|---|---|
年度审计报告(核数师) | 每年财政年度完结后4个月内 | 审计账目、净资产合规性、客户资金隔离证明 |
业务概况年度申报(Annual Return) | 每年一届 | 业务活动摘要、员工、RO及董事变更 |
合规报告(Compliance Confirmation) | 随Annual Return一起提交 | 是否符合SFC牌照条款与财务规定 |
虚拟资产专项汇报(如平台) | 不定期(SFC函件或新规生效) | 冷热钱包比例、交易量、客户国籍、STR报告等 |
建议建立专门“合规日历”,提前准备文件草稿、报告格式,便于年度更新。
A:是。即使尚未正式启动业务,仍需提交“零营运”报告,并确保:
公司维持最低净资产(例如100万港币)
银行账户仍在正常运作(不可无交易6个月以上)
核数师出具“已无实质营运”审计报告或说明
若平台长期无营运 + 无发展意向,SFC可能发函要求解释,甚至考虑吊销或冻结牌照。
A:适当人选标准适用于所有:
董事
负责人员(RO)
持牌代表
控制人(即直接或间接控制持牌公司≥10%股权者)
评估标准包括:
无刑事或欺诈前科(金融犯罪尤严)
有无SFC、FCA等监管处分历史
财务稳健记录(如无破产、无债务缠身)
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是否匹配业务范围
若某董事有曾参与失败项目但未被追责,可由合规顾问撰写“适当性说明信”,向SFC解释。
A:控制人包括:
持有公司10%以上直接或间接股权的人
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人
有权直接或间接控制投票权或业务决策的人
✅ 境外母公司若持股≥10%,即属于“间接控制人”,须提交:
控股结构图(穿透至最终自然人)
所有中间实体的注册文件、董事名单、章程
控股人声明信 + 反洗钱自律声明书
A:绝对不可以。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规定:
客户资金必须放在“独立客户资金信托账户”中
不能用于公司营运或预支平台费用
所有客户充值与提现均需流水留存、可溯源
每日或每周必须完成客户资产对账,并可由核数师查核。
A:视情况而定:
若涉及证券类虚拟资产(如STO、VA ETF),SFC通常要求:
资产托管安排(第三方或分隔存放)
冷钱包托管应非由平台自己管理单一私钥
非证券性质代币(如实用型Token)则允许平台托管,但需:
多签机制
每日可审计记录
风险控制措施(限额、保险等)
建议附加“第三方审查报告”或“托管系统演示录像”增强合规性。
A:可以,但前提是:
平台仅允许非证券性质的虚拟资产交易
明确向SFC说明“风险披露制度”、“KYC问卷等级评估”机制
交易产品不包含衍生品、杠杆或保证金机制
若涉及证券性质资产或复杂衍生结构,只能服务“专业投资者”(资产 ≥800万港币)或机构客户。
A:建议包含以下栏目:
投资经验(是否曾投资虚拟资产 / 股票 / 衍生品)
风险承受能力(从亏损容忍度、资产占比评估)
理解能力评估(是否明白Token白皮书、冷钱包机制)
产品匹配分析(系统自动将产品等级与风险等级对应)
✅ 强烈建议设置“提示机制”:
若客户风险等级<产品风险等级 → 强制性风险披露或强制等待期
A:可以外包,但须满足以下条件:
所有系统模块(开户、交易、钱包、KYC、交易监控)必须可审计
外包方应提供完整ISMS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认证
平台需对所有模块具有最终控制权(如访问权、配置权)
推荐做法:
与外包厂商签署合规交付协议 + IT审计条款
向SFC提交技术说明书 + 外包协议摘要
A:最少7年(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130条)
所有客户交易、登入、账户变动、冷热钱包转移记录,需加密+可读取+可导出
数据储存在香港本地服务器优先,若用海外云服务(如AWS、Azure),需说明合规保障(如加密+权限隔离)
✅ 可附:
数据备份说明图
异地灾备机制计划书
A:是的。SFC建议平台建立一套Token筛选与审查机制,包括:
合规分类:是否为证券性质?是否涉及收益分配?
发行方背景:是否有真实团队?是否做过KYC?
流动性审查:是否仅在境外交易所流通?交易量是否异常?
技术结构:智能合约是否开源?审计报告是否合格?
建议平台设立“代币尽职调查委员会”,出具每一个上线币种的Token Due Diligence Report。
A:常见需要报告的行为包括:
大额交易频繁进出,明显与客户财务背景不符
多账户使用同一设备或IP(涉嫌洗钱)
短时间内跨境转入多笔高风险币种(如隐私币)
尝试规避KYC认证、提供伪造证件者
STR(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)提交指引:
首先内部合规专员(MLRO)审查
若判断为“合理可疑”,7日内向香港联合财务情报组(JFIU)报送
附上系统截图、交易记录、风险评级历史
✅ 附件建议:
STR报告模板(中英双语)
可疑交易案例分类清单
自动触发监控系统规则样例
A:必须。所有受监管持牌人应准备以下两份计划文件:
BCP(Business Continuity Plan)业务持续计划
DRP(Disaster Recovery Plan)灾难恢复计划
内容包括:
系统故障恢复机制(2小时内)
备用冷钱包地址与私钥分离管理
客户资料备份机制
与外包厂商的“灾难应急恢复服务协议”
✅ 每年至少一次系统演练,并保留日志,供SFC或外审查看。
A:如涉及第1类+第7类平台,SFC会重点要求演示:
演示模块 | 内容要求 |
---|---|
钱包系统 | 热/冷钱包比例、权限配置、授权逻辑、提现流程 |
撮合引擎 | 撮合流程(价格优先/时间优先)、是否可操控 |
客户KYC | 实名认证界面、审核流程、人脸识别厂商展示 |
异常识别 | 后台风险预警机制、交易量突变自动标注系统 |
日志与审计 | 日志记录样例、审计轨迹、访问日志分类管理 |
建议事前准备完整“系统功能清单PPT”+演示录屏+系统白皮书
A:持牌人必须建立一套“客户投诉接收与应对制度”,确保合规与及时响应。必须包括:
客户投诉专属渠道(如:complaint@domain.com)
处理流程与时限(建议5个工作日内首次回应)
指定合规专员负责归档与内部通报
每季度整理《投诉处理摘要报告》供董事会/RO审阅
推荐建立:
投诉登记表(Complaint Log)
回复模板(含免责声明)
投诉升级机制(合规内审/法律顾问)
A:可以,且必须在以下情况下强制拒绝或中止服务:
客户为联合国制裁名单、OFAC制裁名单、JFIU通报对象
反复提供虚假身份资料
频繁进行高风险币种混合交易(如隐私币 + 跨境跳转)
建议建立:
实时黑名单接口(如使用Dow Jones、Refinitiv或Chainalysis)
拒绝客户操作记录机制
客户风险等级提升自动限权系统
✅ 附件建议:
《拒绝开户决策文书模板》
《黑名单审查制度(黑白名单自动比对规则)》
A:可以,但需满足当地法规不禁止 + SFC透明备案。
条件包括:
向SFC披露客户来源国家
是否设有“本地推广代表”或广告投放
评估该地区法律是否要求双重监管
例如:
香港持牌人招揽新加坡客户,若该活动构成“主动推销”,新加坡MAS可能要求CMS牌照
接收中东客户资产需确认资金来源合法合规,并保留反洗钱核查纪录
A:允许,但须申报清楚集团结构,且确保香港部分为实际运营核心。
若海外公司持有业务系统(如KYC、钱包),必须提交外包或合营协议
所有客户资产流入/出必须途经香港持牌人
RO与董事架构中不可“空壳化”处理香港公司
推荐编制:《多牌照合营结构图》《职能分布表》《合规责任划分备忘录》
A:监管沙盒机制已逐步过渡为“正式牌照制度”,但具备新型产品模型、重大创新、合规难点的公司,仍可:
通过提交申请函,表达意向进入“观察式审批”机制
在未正式持牌前,获准与监管者提前进行系统测试、材料准备
常见适用场景:
混合型结构(DeFi + CeFi平台)
NFT金融化项目(如NFT质押借贷、二级交易)
基于RWA(Real World Assets)代币化平台
A:SFC采用实质判断标准,主要包括:
判断标准 | 内容说明 |
---|---|
收益结构 | 代币持有人是否可获得分红、固定收益? |
投资意图 | 是否为公众集资?是否承诺回购? |
管理主体 | 是否由团队/公司主动操盘投资资产? |
法律权利 | 持有人是否享有投票、债权或产权? |
推荐准备:《Token法律属性评估报告》+《非证券声明函》(Legal Opinion)
A:必须。按SFC《发牌手册》第9章内容:
所有RO(Responsible Officer)变更,必须提前30日申报
控股股东变动(超过35%),需提交:
新股东KYC资料
控股架构图更新版
《适当人选声明书》
注意:如变动涉及实质控制权,SFC有权重新审批或撤销现有牌照。
A:需小心。若广告内容包含以下要素,须符合《证券广告条例》与《适当性指引》:
宣称“无风险”“高收益”
鼓励即刻投资
以“受监管平台”误导公众(如误导尚未获牌)
建议内容附免责声明,如:
“本公司正在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,尚未获得批准,所有服务须待牌照获批后方可开展。”
Q69:虚拟资产平台的IT系统是否必须做外部审计?
A:不是强制要求,但极度建议。根据SFC《技术风险管理框架》及《平台营运准则》:
核心交易系统(撮合引擎、钱包系统、KYC接口)建议每年至少由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测试;
包括但不限于:
渗透测试(Penetration Test)
异常恢复演练
数据完整性验证
审计结果应存档并供RO、IT主管及合规部查阅。
建议机构包括:
Deloitte Cyber | PwC Digital Asset Team | Kudelski Security | KPMG Tech Risk
Q70:香港法规对客户数据、交易记录的保存有何要求?
A:需保留不少于7年。参考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129条及《打击洗钱指引》要求:
客户KYC资料(身份验证、地址、风险问卷):7年
交易记录(下单、撮合、结算、资金流向):7年
STR可疑交易记录与内部合规通报:7年
数据应加密存储,并设立多层访问权限机制,严禁未经授权读取。
Q71:平台客户资产可否转出至非托管钱包?
A:不允许“完全开放式”链上资产跳转。SFC对“客户资产管理”有明确闭环要求:
若平台提供客户提币功能,需:
设立白名单地址机制
建立“冷钱包审批 + 手动签名机制”
所有提币行为需经RO或指定合规负责人批准
可采用Chainalysis等区块链分析接口监控去向
推荐机制:设定每日总提币额度 + 单地址单日限额 + 风控预警中断机制。
Q72:同一人可否在平台内担任多个角色?
A:可以,但须申报并证明具“胜任能力+无冲突”。SFC允许在中小型结构中:
角色组合 | 可否兼任 | 申报要求 |
---|---|---|
RO + 董事 | ✅可 | 填写Form 5 + 附履历 |
RO + MLRO | ✅可 | 须具备AML培训与实际经验 |
RO + Compliance Head | ✅可 | 须附责任分工说明书 |
RO + CEO | ⚠️谨慎 | 不建议在大型平台使用该组合结构 |
附件建议:
《RO多职合一说明书》
《合规结构分层图》(列明职能与监督路径)
Q73:SFC在何种情形下会吊销VA相关牌照?
A:下列情况极有可能导致吊销或暂停牌照:
重大事故未及时上报(如资产被盗、系统瘫痪)
多次违反AML/KYC政策(如客户欺诈识别失败)
RO辞职后超过90天未补人选
提供虚假文件或误导性披露
实体已无营运、无人员实际值勤
建议建立《牌照维持监控机制表》,包含:
月度KYC审查次数
STR报告汇总情况
RO值勤记录与在职日历
SFC问询回复日志
Q74:我的IT系统由新加坡或台湾技术团队开发维护,是否违反SFC规定?
A:不违反,但必须有清晰外包说明与系统控制协议。
必须满足:
香港实体对系统拥有“最终控制权”
系统代码/交易撮合/钱包密钥不得完全由海外人员掌控
所有系统数据应保留一份主副本于香港数据中心
外包协议中明确SFC“可查阅权限”与紧急接管机制
✅ 附件建议:
《IT外包说明书》
《关键控制系统权限分布图》
Q75:如香港警方或JFIU要求查阅客户交易数据,是否必须配合?
A:必须配合,并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前提下提供支持。
相关机制建议:
设立合规响应小组(Compliance Taskforce)
所有警方或政府查阅请求应通过RO进行文件化记录
不得主动通知客户“正在被调查”除非法律允许
STR报告及应对SFC抽查审计应有标准流程模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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